國家發改委官網9月27日發布《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2023年版)》
《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2023年版)》中明確,到2025年,各省需求響應能力達到最大用電負荷的3%—5%,其中年度最大用電負荷峰谷差率超過40%的省份達到5%或以上。到2030年,形成規?;膶崟r需求響應能力,結合輔助服務市場、電能量市場交易可實現電網區域內需求側資源共享互濟。
全面推進需求側資源參與電能量和輔助服務市場常態化運行。鼓勵滿足條件的需求響應主體提供輔助服務,保障電力系統穩定運行。鼓勵通過市場化手段,遴選具備條件的需求響應主體提供系統應急備用服務,簽署中長期合約并明確根據電網運行需要優先調用。支持符合要求的需求響應主體參與容量市場交易或納入容量補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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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2023 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的重大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電力需求側管理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力需求側管理,是指加強全社會用電管理,綜
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術、經濟和管理措施,優化配置電力資源,在用
電環節實施節約用電、需求響應、綠色用電、電能替代、智能用電、
有序用電,推動電力系統安全降碳、提效降耗。
第四條 電力需求側管理應貫徹落實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基
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守牢能源電力安全底線。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全國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電力運行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需求側管理工
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各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級
能源監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和參與電力需求側管理。
第六條 電網企業、電力用戶、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電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節約用電,是指通過實施合理、可行的技術、經
濟、管理和服務措施,促進用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實現用
力電量節約,促進電力系統有效節能降碳。
第八條 實施電網企業電力需求側管理目標責任考核評價制度,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制定和下達本級電網企業電力電量節約指標,采取評價與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年度評價、統籌考核; 電網企業當年電力、電量節約指標不低于其售電營業區內上年最大用電負荷的 0.3%、上年售電量的 0.3%;電網企業可通過自行組織實施或購買服務實現。進一步完善評價考核指標體系,提升非輸配環節項目評價比重。
第九條 聚焦重點行業和領域分業施策、分類推進。強化工業、建筑、交通、農業等重點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與碳達峰行動方案銜接,統籌提升重點用能工藝設備產品效率和全鏈條綜合能效。完善新型用電基礎設施的能效管理,加強綠色設計、運維和能源計量審查,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第十條 鼓勵發展綜合能源服務產業促進節電降碳。強化綜合
第十一條 各地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和動態發布電力需求側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需求響應,是指應對短時的電力供需緊張、可再
生能源電力消納困難等情況,通過經濟激勵為主的措施,
戶根據電力系統運行的需求自愿調整用電行為,實現削峰填谷,提高
電力系統靈活性,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
消納。
第十三條 積極拓寬需求響應主體范圍。各類經營性電力用戶
第十四條 提升需求響應能力。到 2025 年,各省需求響應能力
第十五條 加快構建需求響應資源庫。各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
第十六條 全面推進需求側資源參與電能量和輔助服務市場常
第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需求側資源與電力運行調節的銜接機
第十八條 充分發揮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的資源整合能力。支持各類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整合優化可調節負荷、分布式電源、新型儲能等需求側資源,以負荷聚合商或虛擬電廠等形式參與需求響應,創新用電服務模式,培育用電服務新業態。支持地方電網、增量配電網、微電網開展需求響應。支持鄉村符合條件的需求側資源由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代理參與需求響應。
第十九條 建立并完善與電力市場銜接的需求響應價格機制。
第二十條 各地電力運行主管部門負責地區需求響應工作,各地能源監管部門根據職責開展相關市場監管工作。電網企業在各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指導下,根據地實際情況成立電力負荷管理中心,負責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建設和運營工作。省級電力負荷管理中心受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委托組織開展需求響應交易與執行, 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按職責分工協同開展相關工作。各類需求響應主體的權責按照當地電力市場相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用電,是指促進綠色電力(簡稱
電”)供需協同互動,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納利用水平,激發全社會綠電
消費潛力,推進能源電力綠色低碳轉型。
第二十二條 綠證是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的唯一憑證。
第二十三條 鼓勵行業龍頭企業、大型國有企業、跨國公司等
電,發揮示范帶頭作用,推動外向型企業較多、經濟承受能力較強的地
區逐步提升綠電消費比例。加強高耗能、高排放企業使用綠電的剛性約
束,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高耗能、高排放企業電力消費中綠電最低
占比。提升新型基礎設施綠電消費水平,促進綠電就近消納。
第二十四條 提高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等重點區域綠電消費比重,提升新增產業、新建項目、新建園區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支持以縣域或村鎮為單位,充分利用當地水、風、光、生物質、地熱等可再生能源資源,因地制宜建設分布式綠色低碳綜合能源網 絡,提高鄉村用能的綠電比例。積極推動工業廠房、公共建筑等屋頂光伏建設和實施光伏建筑一體化應用,因地制宜推廣淺層地熱驅動的冷熱電一體化模式。
第二十五條 推動配電網增容、線路改造和智能化升級,提升配電網規模化接入分布式電源、柔性負荷的能力,推進電網運行方式向源網荷儲互動、分層分區協同控制轉變。支持工業企業、產業園區、具備條件的鄉村地區等開展綠色低碳微電網和源網荷儲一體化建設。
第二十六條 支持取得突破的低碳零碳負碳關鍵技術開展產業化示范
應用,推動綠電與終端冷熱水氣等集成耦合利用,宣傳推廣典型案
例,推動全社會生產生活用電方式綠色轉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電能替代,是指在終端能源消費環節
代煤、以電代油、以電代氣等措施,鼓勵通過市場化、智能化等手段,
實現替代用能主要使用綠電的電力消費模式。
第二十八條 立足電力供需情況,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拓展電
廣度和深度,構建政策體系完善、標準體系完備、市場模式成熟、智能
化水平高的電能替代發展新格局,科學有序推進電能替代。持續提升工
業、建筑、交通等重點領域電氣化水平。加快提高農業農村領域終端電
氣化水平,助力鄉村振興戰略。穩步推進重大民生工程終端電氣化水平
提升。
第二十九條 持續提升電能替代項目的靈活互動能力和可再生
第三十條 實施電能替代新增電力電量在電網企業年度電力電
第三十一條 強化電能替代配套電網規劃、建設、調度和運維
第三十二條 鼓勵社會資積極參與電能替代項目投資、建設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智能用電,是指通過信息通信技術與用電技術
的融合應用,推動用電技術進步、效率提升和組織變革,
電管理模式,培育電能服務新業態,推動產業數字化轉型,提升電力
需求側管理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四條 鼓勵各地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積極推進電力需求
第三十五條 鼓勵建設新型建筑電力系統和建筑智能化運行管
第三十六條 鼓勵建設各級各類能源電力數據中心,整合電網
第三十七條 創新探索智能用電新模式新業態,推進數字經濟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有序用電,是指在可預知電力供應不足等情
況下,依靠提升發電出力、市場組織、需求響應、應急調度
施后,仍無法滿足電力電量供需平衡時,通過行政措施和
依法依規控制部分用電負荷,維護供用電秩序平穩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結合實際,按照有保有限原
定有序用電方案。嚴格保障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
等用電,優先保障重點產業鏈供應鏈企業用電。確保生產安全的前提
下,重點限制淘汰類、限制類、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等企業用
電。不得以國家和地方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名義對用能企業、單
位等實施無差別的有序用電。
第四十條 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引導、激勵電力用戶優化用電
對積極采取需求響應等電力需求側管理措施并經評估取得明顯效果的
工業企業等電力用戶,可適度放寬其有序用電參與要求。
第四十一條 電網企業依托新型電力負荷管理系統開展負荷精
控,各地負荷監測能力應逐步達到地區最大用電負荷的 70%
荷控制能力應逐步達到地區最大用電負荷的 20%以上。
第四十二條 各地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會同電網企業完善電力
制,精細化開展有序用電工作,制定有序用電方案并及時更
專項演練,依法依規實施有序用電。
第四十三條 在面臨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時,電網企業應根據不同
情形執行事故限電序位表、國家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和黑啟動預
案等。
第四十四條 政府主管部門應健全和完善電力需求側管理法律規范綜
合保障體系,及時將電力需求側管理納入相關法律法規或制定專門規
章。根據需求側資源參與電力市場等的需要,完善有關市場機制與規
則。
第四十五條 在國家和地方能源、電力發展相關規劃中,進一
第四十六條 政府主管部門應依法組織制定、修訂電力需求側
第四十七條 逐步健全尖峰電價、深谷電價、容量電價、需求
第四十八條 進一步加強需求響應、電能替代、節約用電、綠
第四十九條 推進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和績效相關信息采集、分析能力
建設,完善電力需求側管理相關指標和分析方法,提高負荷管理系統技
術支撐能力。支持電力需求側管理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能力建設,不斷提
升行業服務能力。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人才培養, 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
教育、培訓和宣傳活動。各地政府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多層
級、多類型電力需求側管理試點示范。
第五十條 建立健全開放共享的電力需求側管理國際合作機制,引入
適用的方法、技術、分析和評估工具,創新市場機制和商業模式,積
極參與需求響應等相關國際標準的制定工作。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需求側資源,是指廣泛分布于用戶側的可調節負荷、分布式電源、
新型儲能等可以聚合優化、參與電力系統運行調節的電力資源。
要,調整用電行為、用電方式,增加或減少用電功率的電力負荷。
(三)負荷聚合商,是一類需求側負荷調節服務機構,具有通過技術、
管理等手段整合需求側資源的能力,可參與電力系統運行, 為電力用戶
提供參與需求響應、電力市場等一種或多種服務。
(四)虛擬電廠,是依托負荷聚合商、售電公司等機構,通過新一代信
息通信、系統集成等技術,實現需求側資源的聚合、協調、優化,形成
規?;{節能力支撐電力系統安全運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9月20
日起實施的《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修訂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