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電力需求響應實施細則(修訂版)
為進一步深化電力需求側管理,緩解電網運行壓力,優化資源配置,促進清潔能源消納,根據國家《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國家發改委關于江蘇省實施季節性尖峰電價有關問題的復函》發改價格〔2015〕1028 號)等文件精神,基于國家《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修定版)》和《有序用電管理辦法》的總體要求,結合我省近年來開展電力需求響應工作實際和市場化改革情況,制訂本實施細則。
一、實施需求響應的意義
需求響應是指電力市場價格明顯升高(降低)或系統安全可靠性存在風險時,電力用戶根據價格信號或激勵措施,改變其用電行為,減少(增加)用電,從而促進電力供需平衡、保障電網穩定運行。
近年來,江蘇用電需求保持較快增長,用電峰谷差逐年拉大,季節性電力緊缺時有發生,電力保供壓力不斷增大。
主要呈現以下特點:一是負荷尖峰時長較短,2017 年全省最大用電負荷的 3%尖峰負荷只有 15 小時,5%尖峰負荷也只有41 小時;二是季節差異特點顯著,空調負荷逐年上升,缺乏有效調控手段;三是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快速增長,其間歇性、波動性的固有特點對電網調峰、調差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四是外部清潔電能入蘇比例逐步增加,既增加了電網調峰壓力,也對保障大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提升快速應急響應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盡管通過有序用電管理能夠有效保障供用電秩序穩定,但供需矛盾依然會對工業生產造成一定的影響,組織協調實施的難度不斷增加。
因此,通過實施需求響應,運用經濟杠桿,引導電力用戶提高電能精細化管理水平,通過主動開展需求響應,對緩解電網運行壓力、保障工業生產、優化能源配置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二、實施原則與目標
(一)實施原則
需求響應工作堅持“安全可靠、公正平等、開放透明”的原則。安全可靠是需求響應能力建設和響應執行的基礎,既要保障電網運行穩定可靠,也要保障企業生產安全運行;公正平等原則是保障需求響應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在實施過程中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政策和約定規則公正執行,對所有參與用戶公平公正;開放透明原則是保障需求響應工作持續推進的關鍵,參與規則簡單清晰,面向社會公開,鼓勵廣大用戶自愿參與。在需求響應組織實施過程中,選擇合理的響應范圍和容量,實現尖峰電價收取的資金與實施需求響應可中斷負荷電價產生的支出之間的收支平衡。
(二)工作目標
一是建立完善需求響應體系。體系包括市場模式、響應規則、技術架構、數據管理等,實現用電與電網之間互聯互通互動,促進電力資源優化配置,推動負荷管理科學化、用電服務個性化。
二是緩解電力供需矛盾。將需求響應作為有序用電管理的重要手段,優先通過開展需求響應緩解供需矛盾,盡可能保障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維護供用電秩序的穩定。
三是削減尖峰負荷。逐步形成峰時平均負荷 5%左右的需求響應能力,當電網備用容量不足、局部過載或是峰谷差過大時,通過引導用戶開展需求響應實現移峰填谷,減小峰谷差,提高電網負荷率和運行效率。
四是引導用戶優化用電負荷。推行企業電能管理系統建設,實現對參與響應的用電線路和設備在線監測,結合監測數據和能效分析,開展用戶電力負荷優化,提高電能管理水平。
五是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建立可再生能源消納激勵機制,鼓勵引導用戶以填谷為目的主動提升負荷,更低成本、更環保地提高電力系統靈活性,適應可再生能源的波動性,充分保障可再生能源的正常消納。
三、實施內容
(一)申請條件
申請參與需求響應的電力用戶應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省內電力營銷戶號;
2、非居民用戶應具備完善的負荷管理設施及用戶側開
關設備,且運行狀態良好;
3、已實現電能在線監測,并接入國家(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在線監測平臺;
4、居民用戶應具備智能家居控制系統或空調(家庭制冷/取暖設備)遠程控制系統,且能夠通過負荷集成商與需求響應平臺實現對接;
5、工業企業需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具有較高的能源管理和利用水平,歷年來對有序用電工作貢獻度大, 納入本年度有序用電方案。
6、負荷集成商作為單個用戶申請參與需求響應,其集成的電力用戶需滿足上述條件。
7、鼓勵儲能用戶、充電樁運營商參與。
(二)響應方式
需求響應分為約定需求響應和實時需求響應兩種方式。
1、約定需求響應
在響應日前日或響應時段前若干小時,電力用戶(負荷集成商)將收到需求響應中心通過業務支撐平臺、手機 APP等方式發出的響應邀約,告知響應時間段及響應需量。電力用戶(負荷集成商)在確定參與響應后,可協商確定計劃響應量,并在響應時段自行調整用電負荷完成響應過程。需求
2、實時需求響應
需求響應中心在確認組織實施實時需求響應后,通過需求響應中心業務支撐平臺與電力用戶(負荷集成商)電能管理系統(生產管理系統、自動化系統、控制系統)、智能家居管理系統直接完成響應邀約、響應能力確認和響應執行過程。
參與實時需求響應的用電設備應具備以下能力:
(1)在線監測:數據采集周期為 30 秒,上報國家(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在線監測平臺。
(2)遠程控制:可接收需求響應中心業務支撐平臺發出的負荷調控指令并在 1 分鐘內(秒級)開始執行。
(3)響應狀態設置:出于安全性或經濟性考慮,電力用戶(負荷集成商)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特定線路或設備的響應狀態(參與或不參與響應),并通過系統接口實時告知國家(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在線監測平臺。
(4)對用電線路或設備的負荷調控,可通過加裝專用的遠程控制終端或與電能管理系統(生產管理系統、自動化系統、控制系統)、智能家居管理系統等實現對接。實時需求響應過程必須確保安全,須充分考慮生產工藝、流程實際情況,結合用電設備運行特征,在要求響應時段內實現用電
負荷科學有序調控。
(5)通信報文加密:監測數據上報及控制指令下發報文均按國家(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在線監測平臺要求進行加密。(居民家庭用電參與實時需求響應暫不做此要求)。出于用電安全考慮,需求響應中心在響應結束后只發出響應解除通知,不發送自動復電指令,各電力用戶(負荷集成商)在收到響應解除通知后自行復電。
(三)響應原則
1、每年簽訂的需求響應可中斷負荷協議中約定的電力負荷削減量應達到當年預計響應指標的 150%,作為需求響應能力儲備。
2、單個工業用戶的約定響應能力不高于年度有序用電方案的調控容量,一般在不影響正常生產的前提下約定響應能力,工業企業的約定響應能力一般為該企業最高用電負荷的5%-20%。
3、負荷集成商視為單個用戶參與需求響應,每個負荷集成商約定的響應能力原則上不小于 1 萬千瓦。
4、約定需求響應原則上 1 天不多于 2 次、累計不超過 2小時;實時需求響應原則上每年度不超過 10 次,1 次不超過30 分鐘。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執行時長。
5、居民用戶原則上只能由負荷集成商代理參與實時需求響應。
(四)響應啟動條件
1、削峰需求響應啟動條件
(1)省級電網負荷達到上一年度最高負荷的 95%以上,或系統峰谷差率達到 20%及以上;
(2)電網備用容量不足或局部負荷過載;
(3)出現其它不確定性因素造成的電力供需不平衡。
2、填谷需求響應啟動條件
當電網負荷水平較低、調差能力不足以滿足電網峰谷差及可再生能源波動性、間歇性對電網造成的影響。
(五)響應執行
1、響應邀約
省電力公司提出的需求響應啟動請求經省經信委確認后,由需求響應中心根據實際需要的負荷削減量確定邀約范圍,并向邀約范圍內的電力用戶和負荷集成商發出響應邀約,告知其負荷基線、約定響應量、響應時段。當滿足以下條件時,各設區市有權限發起需求響應邀約,但事后必須向省經信委、省電力公司報備:
一是地區或分區出現短時供電缺口,且供電缺口占分區最大用電負荷的10%以下;
二是地區或分區供電缺口在當年省級調度或地區調度電網年度運行方式中已備案。地市供電公司提出的需求響應啟動請求經市經信委確認后,由地市經信委、供電公司根據實際需要確定負荷削減響應量,并向范圍內的所有簽約用戶和負荷集成商發出響應邀約。為統籌平衡全省需求響應資金使用,地市自主發起的需求響應原則上全年不超過 5 次,否則需報省經信委、省電力公司同意后再實施。
2、響應能力確認
收到需求響應邀約的電力用戶和負荷集成商應及時反饋是否參與該次需求響應及當前的響應能力,需求響應中心根據反饋信息匯總統計響應能力并決定是否擴大邀約范圍;響應能力確認后,需求響應中心將信息反饋至省電力公司和省經信委。
3、響應執行
約定需求響應由電力用戶和負荷集成商按照約定自行執行相應的需求響應方案。參與實時需求響應的負荷應具備可立即中斷或可快速中斷的特性,響應方式以自動需求響應為主,電力用戶(負荷集成商)電能管理系統(生產管理系統、自動化系統、控制系統)或控制終端在接收到需求響應平臺發出的響應指令后的 1 分鐘內開始執行,在響應時段內完成響應負荷的調控。
(六)效果評估
1. 基線計算方法需求響應削減用電負荷:約定需求響應選擇電力用戶在邀約日前 5 個正常工作日所對應響應時段的負荷曲線(采集周期為 15 分鐘)作為基線;實時需求響應選擇電力用戶在需求響應執行前 2 小時的負荷曲線(采集周期為 30 秒)作為基線。通過需求響應提升用電負荷:約定需求響應選擇可類比用電日對應響應時段的負荷曲線(采集周期為 15 分鐘)作為基線;實時需求響應選擇電力用戶在需求響應執行前 2 小時的負荷曲線(采集周期為 30 秒)作為基線。基線中出現的最大負荷稱為基線最大負荷,根據基線計算出的平均負荷稱為基線平均負荷。負荷集成商的基線,以其集成的全體用戶的基線合計得出。
2. 評估標準
(1)通過需求響應平臺實時監測、自動記錄并判斷需求響應實施效果。國家(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在線監測平臺為統計核定用戶設備響應量和響應時間提供數據支撐,省電力公司負荷管理系統為統計核定用戶關口負荷響應量和響應時間提供數據支撐。
(2)通過需求響應削減用電負荷時,電力用戶(負荷集成商)在需求響應過程中如同時滿足①響應時段最大負荷不高于基線最大負荷;②響應時段平均負荷低于基線平均負荷,其差值大于等于響應能力確認值的 80%,則視為有效響應,否則視為無效響應。其差值大于響應能力確認值的 120%,按照響應能力確認值的 120%計算。
(七)需求響應可中斷負荷電價
1. 對通過需求響應臨時性減少(錯避峰)的可中斷負荷按照其響應類型和響應速度執行可中斷負荷電價。
表 1 需求響應可中斷負荷電價標準對照表
序號 | 調控時間(分鐘) | 電價標準(元/千瓦) |
1 | 小于等于 60 | 10 |
2 | 60 - 120 | 12 |
3 | 大于 120 | 15 |
表 2 需求響應可中斷負荷電價系數對照表
序號 | 通知時間 | 電價系數 | 響應類別 |
1 | 大于 4 | 1 | 約定需求響應 |
2 | 0.5 - 4 小時 | 1.5 | 約定需求響應 |
3 | 不通知 | 3 | 實時需求響應 |
約定響應結束時間為到達約定響應時刻,實時響應結束時間為下發允許恢復指令時刻。需求響應可中斷電價為調控時長對應電價標準乘以響應速度系數。
2、對通過需求響應臨時性增加(填谷)負荷,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執行可再生能源消納補貼。約定響應谷時段可再生能源消納補貼為5元/千瓦,平時段補貼為8元/千瓦。
3、尖峰電價增收的資金用于平衡需求響應可中斷電價和可再生能源消納補貼的支出,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安排使用,增收資金可跨年滾動使用。
4、負荷集成商視為單個用戶參與響應,負荷集成商與電力用戶的分享比例由雙方自行協商確定。
5. 負荷集成商和電力用戶參與需求響應所得資金應優先用于電能在線監測系統建設,實現響應點的數據實時采集,并接入國家(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在線監測平臺。鼓勵電能在線監測系統與工業自動化系統集成對接,促進實時自動需求響應能力建設。
四、 實施方式
(一)實施系統架構
需求響應的啟動、溝通、執行和效果評估等各環節均需要數據和技術平臺的支撐,整個響應過程涉及國家(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在線監測平臺、電力負荷管理系統主站、需求響應平臺、負荷集成商電能管理系統以及電力用戶電能管理系統(或需求響應系統等)等,其實施系統基本架構如下圖:
其中,電力負荷管理系統主站提供用戶關口負荷數據的監測,是統計約定響應實際效果的重要依據;國家(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在線監測平臺對響應點的實時負荷數據進行監測,是判定實時響應是否有效執行的重要依據。需求響應中心(平臺)借助現代化信息手段,與電力用戶(負荷集成商)實時雙向互動,實現需求響應過程的組織協調。
(二)組織申報
需求響應組織申報工作流程詳見下圖。
1、方案制定
省經信委會同省物價局制定需求響應實施細則。省經信委根據省電力公司上報的年度電力供需形勢,制定印發年度需求響應方案。
2、組織申報根據年度需求響應方案,設區市經信委、供電公司根據上一年度調度用電最大負荷的 3%,組織電力用戶及負荷集成商申報需求響應。
3、用戶申請
每年 4 月 15 日至—6 月 15 日,符合申報條件的電力用戶(負荷集成商),可通過江蘇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中需求響應平臺進行網上申請,填寫需求響應申請單并上傳相關資料。
4、申請審查
設區市經信委組織供電公司和行業專家組成評估小組,對屬地內提交申請的電力用戶進行需求響應能力評估,并將通過評估的申請提交至省經信委和省電力公司。負荷集成商的申請直接提交至省經信委和省電力公司。省經信委會同省電力公司組織專家對所有申請參與需求響應的用戶進行審核,最終確認需求響應能力。
5、簽訂協議
通過審核的用戶(負荷集成商)將在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予以公示,公示結束后,需求響應平臺自動生成用戶(負荷集成商)、省(市)經信委、省(市)電力(供電)公司需求響應三方協議。確認參與需求響應的用戶(負荷集成商)必須通過省電力公司和需求響應中心對負荷管理裝置、能源管理系統以及參與響應設備運行狀況的檢查。
若用戶委托負荷集成商參與需求響應,應與負荷集成商簽訂需求響應可中斷負荷業務委托協議,確定參與的設備以及負荷量,明確安全責任,并將協議上傳至需求響應平臺。
(三)響應執行
1、項目啟動
當滿足需求響應啟動條件時,省電力公司原則上應提前
一天(或根據當日實際情況)預測電網負荷缺口,并申請啟
動約定需求響應。應對突發性事件造成的電網供需失衡,可
申請啟動實時需求響應。需求響應的啟動申請需經省經信委
批準后方可實施(符合地市發起條件的需求響應由地市經信
委批準)。
2、響應邀約
(1)約定需求響應
約定需求響應實施工作流程詳見下圖。
1)響應日前一天發布邀約省(市)電力(供電)公司于響應日前日 17:00 前,向需求響應中心(平臺)發布各地需求響應調控指標信息。
需求響應中心(平臺)在收到指標信息后,確定響應邀約范圍并通過省電力需求側平臺、手機 APP 等向簽約用戶(負荷集成商)發布響應邀約。
簽約用戶(負荷集成商)在收到邀約后,應及時反饋是否正常參與,響應執行前 4 小時為應邀截止時間,未反饋者視為放棄參與。需求響應中心根據反饋信息測算響應負荷量,如不能達到調控指標,則進一步擴大邀約范圍,直至響應負荷量達到調控指標。
需求響應中心確定參與響應用戶(負荷集成商)名單后,正式通知用戶(負荷集成商),同時報送省經信委和省電力公司。如預定響應時段前 4 小時確認的響應負荷量仍不能達到調控指標,需求響應中心須將響應情況立即報送至省經信委和省電力公司,省經信委根據實際情況判定是否啟動有序用電管理流程。
2)響應時段前 4 小時內發布邀約(含 4 小時)對于邀約時間距離執行時間不足 4 小時的約定需求響應,若邀約用戶在執行前半小時仍未反饋是否參與,則視為放棄參與。其他流程同邀約時間超過 4 小時得約定需求響應。
(2)實時需求響應
實時需求響應實施工作流程詳見下圖。
當電網因突發狀況出現電力供需嚴重不平衡時,省(市)電力(供電)公司向需求響應中心(平臺)發布實時需求響應調控指標信息。
需求響應中心在收到調控指標信息后,通過平臺系統自動確定響應范圍并生成實時需求響應指令,通過網絡下達至具備自動響應能力的控制終端或是用戶端電能管理系統(生產管理系統、自動化系統、控制系統)。
3、響應執行
確定參與需求響應的用戶(負荷集成商)應在約定時段實施需求響應,按約定調控負荷。19
對于約定需求響應,省(市)電力(供電)公司可根據電網運行實際情況,提出中止需求響應執行,報省經信委確認后由需求響應中心(平臺)協調用戶(負荷集成商)取消執行,但應確保于原定響應時段開始 1 小時前向用戶(負荷集成商)送達取消指令,否則默認為確認執行
當電網因突發狀況出現電力供需嚴重不平衡時,省(市)
電力(供電)公司向需求響應中心(平臺)發布實時需求響
應調控指標信息。
需求響應中心在收到調控指標信息后,通過平臺系統自
動確定響應范圍并生成實時需求響應指令,通過網絡下達至
具備自動響應能力的控制終端或是用戶端電能管理系統(生
產管理系統、自動化系統、控制系統)。
3、響應執行
確定參與需求響應的用戶(負荷集成商)應在約定時段
實施需求響應,按約定調控負荷。19
對于約定需求響應,省(市)電力(供電)公司可根據
電網運行實際情況,提出中止需求響應執行,報省經信委確
認后由需求響應中心(平臺)協調用戶(負荷集成商)取消
執行,但應確保于原定響應時段開始 1 小時前向用戶(負荷
集成商)送達取消指令,否則默認為確認執行
(四). 效果評估
1、響應有效性判定
需求響應執行次日,省電力公司負荷管理系統通過凍結用戶(包括負荷集成商聚合的用戶)響應日監測負荷,提供響應用戶關口負荷的響應情況。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根據在線監測數據,提供用戶響應點(用電線路或設備)的實際
負荷響應情況。需求響應中心(平臺)綜合上述數據,結合用戶協議中約定的負荷量,判定用戶(負荷集成商)該次響應是否為有效響應,并計算響應負荷量,報省經信委確認。
2、響應效果評估
需求響應中心(平臺)將響應效果評估情況予以公示,并通過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手機 APP 等告知用戶(負荷集成商)。用戶(負荷集成商)對響應評估情況如有疑議,可向需求響應中心(平臺)反映,需求響應中心(平臺)應對評估結論進行復核,如確有錯誤,應予以修正并報送省經信委重新確認。
3、響應結果核定
需求響應中心完成響應效果評估后,將相關數據報送省電力公司和省經信委,并由省經信委最終核定。需求響應中心將核定結果進行歸檔。
(五)可中斷負荷電價與可再生能源消納補貼結算
1、測算
每年 9 月 20 日至 9 月 30 日,需求響應中心(平臺)統計匯總需求響應結果,測算各用戶(負荷集成商)結算金額,報省電力公司審核;省電力公司審核后,于 10 月 30 日前將結算方案報送省經信委。
2、結算
省經信委對結算方案進行審核,確認可中斷負荷電價和可再生能源消納補貼金額,省電力公司于次月內完成相關資金結算和兌現。
3. 資金管理省電力公司和需求響應中心(平臺)完成年度資金結算后,應將實施尖峰電價年度增收費用、實施需求響應可中斷負荷電價和可再生能源消納補貼支出費用以及年度總體收支情況報送省物價局。省物價局會同省經信委適時對資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保障
(一)工作分工需求響應實施工作由省經信委、省物價局、省電力公司、
需求響應中心(平臺)、各設區市經信委和供電公司、電力用戶和負荷集成商等協同完成。
1、省經信委會同省物價局制定需求響應總體實施方案。
2、省經信委、省電力公司負責需求響應整體組織協調,指導設區市經信委和供電公司做好參與需求響應用戶的篩選、審核和協議簽訂工作。
3、需求響應中心(平臺)負責需求響應具體執行和實施效果評估;
4、用戶(負荷集成商)負責制定自身需求響應預案,履約實施響應。
(二)運行保障
1、省電力公司負責需求響應簽約用戶(包括負荷集成商聚合的用戶)負荷管理裝置的運維工作,指導市供電公司確保數據監測的準確性和實時性,及時消除數據異常或通訊不暢等故障;
2、需求響應簽約用戶應保證其負荷管理裝置、電能管理系統正常運行,將用電設備監測數據實時傳送至國家(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
3、負荷集成商應保證其所屬用戶的負荷管理裝置、電能管理系統正常運行,將用電設備監測數據實時傳送至國家(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
4、需求響應中心(平臺)應保障系統穩定運行,各項功能正常,平臺與用戶(負荷集成商)之間的信息傳輸正確無誤。
(三)監督檢查
1、省經信委、各設區市經信委負責對省電力公司、各市供電公司、需求響應中心及負荷集成商在需求響應實施過程中相關工作及成效的監督檢查。
2、省電力公司負責組織各市供電公司對參與需求響應用戶(包括負荷集成商聚合的用戶)的負荷管理裝置運行狀態的監督檢查;
3、需求響應中心負責對參與需求響應用戶(包括負荷集成商聚合的用戶)的響應點設備和負荷監測裝置運行狀態的監督檢查;
4、省物價局會同省經信委負責對專項資金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