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進全省公共機構分布式光伏系統建設的通知
蘇事管〔2022〕91號
各設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省級機關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決策部署,提升全省公共機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開發應用水平,促進公共機構領域綠色低碳轉型,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入開展公共機構綠色低碳引領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蘇辦廳字〔2022〕46號)精神,以及《江蘇省“十四五”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規劃》(蘇發改能源發〔2022〕685號)相關安排,現就推進我省公共機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建設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踐行“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聚焦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堅持市場主導和政府引導相結合,充分利用公共機構建筑屋頂、立面、車棚頂面等適宜場地空間,有力推進各級、各地區公共機構光伏發電系統建設,為全社會發揮示范表率作用。
二、基本原則
(一)整體謀劃,分步推進。全面梳理不同地區、不同類型公共機構可用于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的場地資源,統籌謀劃整體推進方案。采取以大帶小、優勢互補的方式集中統一組織,成熟一批開發一批,分步有序實施。
(二)因地制宜,宜建盡建。充分考慮光伏發電與周邊環境景觀相融合,客觀評估可行性、經濟性,因地制宜開展項目建設。公共機構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應本著宜建盡建的原則布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三)依托市場,創新機制。堅持市場主導和充分競爭的原則,加強配套政策措施的協同配合,調動全社會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積極性。在符合法律法規基礎上,擇優引入社會資本,探索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發展模式。
(四)規范建設,確保安全。嚴格執行《公共機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建設指南》,認真落實項目開發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選址、設計、施工、并網和運維等全過程安全管理,提高設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三、主要目標
到2025年,公共機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應用工作有力推進,可再生能源應用比例有效提升。公共機構新建建筑可安裝光伏屋頂面積力爭實現光伏覆蓋率達到50%,既有建筑宜建盡建。2023年底前,全省開展整縣(市、區)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試點工作的地區,黨政機關可建面積的建設比例不低于50%,學校、醫院等其他類型公共機構可建面積的建設比例不低于40%。
四、職責分工和實施主體
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牽頭推進本地區公共機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建設工作,組織本地區黨政機關及所屬公共機構開展項目建設。各級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負責推進各自系統內公共機構開展項目建設。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優化審批流程,鼓勵對公共機構集中統一組織建設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實行整體打包備案。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落實相關財政支持政策,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通過財政補貼等方式助力分布式光伏發展。各地區電力公司負責優化接網服務,密切配合相關部門、單位做好配電網絡接入準備,確保安全穩定運行。各級公共機構要研究分析本單位建設條件,積極主動配合相關部門工作。
各級行政中心集中辦公區和已完成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權屬統一登記的建筑,由本地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組織項目建設,相關單位應予以配合;黨政機關其他建筑由產權方或管委會主任委員單位,組織使用單位合法合規確定實施主體,在各方認可前提下亦可由本地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組織項目建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系統公共機構,如無法自行開展項目建設,可由本地區系統主管部門明確實施主體或集中統一組織項目建設。商務租賃形式的公共機構辦公建筑,不列入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清單。
五、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協同配合,全面落實和組織前期準備、項目建設、運營維護和安全管理各項工作。開展整縣(市、區)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試點工作的地區,要做好工作統籌,發揮整體規模效應。
(二)統籌制定推進計劃。2022年底前,各設區市、系統主管部門完成對本地區、本系統公共機構建筑空置的屋頂、立面、車棚頂面等適宜場地空間的普查統計,切實摸清所轄公共機構建筑已建光伏面積(裝機容量)、可建光伏面積等情況底數,夯實工作基礎,統籌制定推進計劃,填寫有關調研統計表(見附件)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鼓勵邀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相關調研工作。
(三)擇優選擇開發企業。各設區市、系統主管部門按計劃指導相關實施主體,進一步規范分布式光伏項目投資開發秩序,結合實際,通過合作、招標等方式擇優選擇實力雄厚、可持續開發能力強的投資企業,有序開展項目建設。堅決制止開發權轉讓等項目投產前的投機行為。
(四)注重使用運營安全。項目實施運營過程中,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對分布式光伏項目投資、建設、運維主體的資質管理,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標準規范,選用安全可靠技術,設計和建設光伏發電設施,確保電氣安全、消防安全、房屋結構安全以及施工運營安全。
(五)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各設區市、系統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的示范引領地位,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廣泛宣傳工作成效和典型經驗,營造良好推進氛圍,引導全社會積極參與、共同推進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
(六)定期梳理推進情況。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要會同各系統主管部門,定期梳理、盤點本地區公共機構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建設推進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推進過程中的困難問題。省級公共機構推進情況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相關部門定期梳理。
江蘇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蘇省財政廳
2022年9月28日